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皆具有更改或废止先前所作
强制措施之决策的权限。
因此,被
取保候审者的情况确实可被终止。
而关于取保候审的废止及
变更原因,大致上拥多种类型,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状况:
1.取消待
追责者的
刑事责任承担。
2.期限到期至取保候审阶段期满。
3.经发现,原先采取的取保候审决策存在不当之处。
4.已经被
逮捕的被告者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以避免造成社会安全方面的隐患。
5.已经被逮捕的被告者,案情未能在法定
诉讼期间内得以审讯完毕。
6.已经被逮捕的被告者若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导致产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