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
肇事罪”成立的要素主要包括下述几个关键部分:
首先,该
犯罪的发起者通常需具备一般的社会身份地位;
其次,其侵害的对象明确,即与交通运输有关的
公共安全;
再者,从主观角度判断,
行为人的心态往往表现为过失,这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
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况;
最后,从客观事实来看,就构成此罪的具体行为来说,需要满足以下四项要点:
(1)必须要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这意味着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必须实施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2)必须产生严重的后果,其中包括使人重伤、死亡或是使公有或私有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恶劣情形;
(3)严重的后果须是由
违章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逻辑联系;
(4)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无论是导致人重伤、死亡,还是使公有或私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都必须发生在从始发站、码头、机场开始准备载人装货直至终点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开、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