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
欺诈案件中,倘若被告方身处经济实力可以支付且有偿付能力却仍然拒绝
执行法院赔偿裁决或
判决书的情况下,该脱责行为将会导致他们被法院列为"老赖"黑名单,即,被
法律强制执行未履行的义务。
被执行者若无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并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人
民法院都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据此对其进行从严从重的信用惩戒措施:
首先,在具备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坚决拒绝履行生效法令中所确定的义务;
其次,使用
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手段来恶意对抗或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采用制造
虚假诉讼、伪装仲裁或是藏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
第四,拒不遵守财产报告制度的原则;
第五,无理抗
拒执行限制消费令的要求;
最后,无充分理由拒不履行执行调解协议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