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证明合同具备
法律效力,便需要结合其他相关
证据予以考量与认证。
倘若在
合同签订过程中,原版合同不幸遗失,仅有
复印件可供查阅,这并不会对合法合同的成立构成任何影响,也就是说,该等合同依然具有有效性。
我们应当明确,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要求,只要合同双方
当事人就某些事项取得共识,且在
签署合同时达成一致,那么该份合同便已正式成立。
至于此后出现原版合同遗失的情况,这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成立地位或者其所享有的法律效力。
然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如若将来因为
履行合同事宜引发
纠纷而需要向司法机构提
起诉讼,根据现代
司法程序的证据举证规则,若对方对合同复印件持有异议,那么丢失方由于无法提供合同原件,将会对其自身权益的维护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困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
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
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