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持
续期间,以下任何范畴内的资产均视为夫妻共同拥有之财富:(一)
工资、奖励以及劳务报酬等收入;
(二)由生产、经营或投资所收获的各类收益;
(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但符合本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者例外;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
共同财产的各项内容包括:(1)一方以
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并因此获得的增值部分;
(2)男女双方实实在在地获得或者应得的
住房补贴和
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得到或者应当得到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