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
抵押物可依据其本身的价值状况,进行多次
抵押贷款操作,只要该抵押物的实际价值总额应能满足所有
抵押债务的要求。
经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权威认证,我们可以明确地得知,同一财产之上是完全允许进行多重设定抵押关系的,也就是说,这种现象被业内人士称之为“重复抵押”。
这一现象具体表现为,
债务人基于同一抵押物先后对多名
债权人进行了抵押贷款处理,导致在该抵押物上并存着多个
抵押权。
法律赋予这些多次抵押的行为合法性,原因在于,首先,抵押权在本质意义上乃是一种价值权益,其权利持有人所控制的并非抵押物的具体实物,而是抵押物的无形价值,且抵押物的价值本身可以进行有条件的分割,在经过合理分隔后产生的各部分价值之上,自然是完全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的。
其次,由于各个抵押权之间存在一些特定的权利顺序,各个抵押权的权利人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顺序规则来实现自身权利,以此达到消除各个抵押权在实现权利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冲突问题。
当同一财产遭受两个或更多债权人抵押请求时,抵押物的拍卖及变价款应当依照以下步骤进行清偿:
(一)对于已经依法完成登记手续的
抵押权人,应按照登记的日期先后顺序来确定其最终的清偿顺序;
(二)已经完成正式登记手续的抵押权人将优先于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债权人获得
赔偿;
(三)对于那些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人,则应当按照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份额进行平均分配,以此作为清偿标准。《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