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取保候审的申请规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通过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且该申请必须以
书面形式递交。
(2)关于取保候审的决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应在七日内给予是否批准的回复。
经审核确认满足
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报备至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审批签署,同时签发《
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
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要求被申请取保候审者提供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作为
担保。
倘若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之取保候审条件的,则不予批准取保候审。
对于未能得到批准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详细解释不同意的理由。
另据其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可基于案件具体情况自行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3)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完成。
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时要求其进行签字或盖章,明确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内必须严格遵循的相关规定。
若在此期限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相关内容的行为,待
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则应将预先收取的保证金全数退还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通知保证人解除其
担保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