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期
徒刑的
刑罚执行期间内,可以将刑罚最多减至13年
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已经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果他们确有改过自新的真诚意愿并且有体现出
立功行为的,法院可以考虑予以减轻刑罚至23年有期徒刑;
若他/她不仅具有悔罪表现,又展现出立功行为,那么所能够减去的有期徒刑刑期则可以延长至22年至23年之间;
若是犯人具备
重大立功表现,更是可能缩短至21年至22年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两次
减刑之间应当遵守至少间隔两年以上的规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
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