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归属于强制性法律措施范畴。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我国在处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采用的
强制措施主要包含了
拘传、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三种方式。
其中,监视居住这一方式具体含义为,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严格限制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禁止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在特定区域外活动,同时必须严密监控他们的日常行为表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