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
盗窃并实施
自首行为的
刑罚处置问题,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在不存在
盗窃金额巨大或者连续性盗窃、
入户盗窃、非法持有武器状下实施盗窃以及爬窗
入室盗窃等特定类型
犯罪条件情况下,这并不符合
法定刑事
罪名成立的要求,因此需要对其实施
治安管理层面的
处罚。
然而,对于此类案件中的
犯罪嫌疑人,若已经具备以上
刑事犯罪的客观事实和
证据,那么便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且还应附加或单独施以
罚金处罚。
当然,考虑到被告人
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认罪态度良好,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