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标的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进行多重
抵押,但前提条件是,每一次的
抵押担保都不能使
担保物的价值低于累计的所有抵押
债务总额,如此方可确保
债权人利益不会受损。
我国
民法典赋予了在同一财产之上设定多个
抵押权的权利,这一制度也被称为"重复抵押"机制。
这里提到的"重复抵押",是指
借款人将同一笔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抵押给多个不同的债权人,使得该
抵押物上存在着多个抵押权。
根据相关法条,民法典之所以允许这种行为,主要原因在于其一,抵押权其本质上是一种对于价值的支配权,
抵押权人只能支配抵押物在交易市场中所能换取的价值,而不论这些价值属于多少个分割部分,均可在这些分割的价值上分别设立数个抵押权。
其二,因各个抵押权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特定的权利顺序,各个抵押权人均有权利按照法定顺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权益,从而有效地排除在权利实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和
纠纷。
同一财产向两位以上债权人进行抵押时,针对拍卖或变卖该类抵押财产所得到的款项,应依照以下的规定加以处理与分配:
首先,如果抵押权已经完成登记手续的,则应按照登记的日期顺序决定清偿的优先顺序;
其次,已登记的抵押权应优先于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收到清偿;
最后,若是抵押权未能办理登记手续的,则应当按照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比例来进行公平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