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事件中,牵涉到的主要
当事人分别为实际上的
债权人以及从属的次
债务人。
所谓"
代位权诉讼",顾名思义即是由于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针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从而影响了债权人所享有的原本适用于到期债权的权益。
在此种情况下,对于那些享有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来说,他们有权以己方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进
行权利主张。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相关权益本就应归属于债务人本身的话,那么这项
代位权的行使自然也就无法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