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罪犯在违反法律规定后,将面临
刑事拘留或
逮捕等纪律审判程序时,他们依旧有权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加以执行。
此种调整性司法措施的具体执行工作将交由公安机关负责。
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仍需由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积极寻求保
证人,或者缴纳相应额度的
保证金作为
担保。
对于具备以下情形者,人们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可依法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1)罪犯可能会受到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处罚判决;
(2)罪犯可能会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严厉惩罚,但若采用取保候审而非监狱关押的方式,则不会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3)若罪犯具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等特殊条件,或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内的母亲,也同样可以
申请取保候审,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社会安全风险;
(4)最后一种合法的取保候审情形便是,当案件
逾期未结案且
羁押期限已满的时候,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也可考虑同意进行取保候审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