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子女开销所属的
共同债务问题,我们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对于家庭中的各项事务和开支的分担,在法律上具有明确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在夫妻关系建立之前,由某一方独立承担的款项购买的财产,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已经转变成为共有财富,此时所欠下的款项就构成了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在共同度过家庭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
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范畴。
再次,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并在此过程中所欠下的债务,或者即使仅有其中一方参与此种经营活动,但其获得的收益却用于家人的生活支出或是同属
家庭成员的共享资产之上的债务,均可被视为共同债务。
再者,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治疗疾病所需负担的债务同样归属于共同债务之列。
另外,父母对子女进行
抚养而引发的债务以及
赡养有法定赡养责任的长者所需负担的债务也在这个范畴之内。
除此之外,为支付夫妻之中任何一位或是两位的教育费用,亦或是为支付家庭中正常且必须的社交机制费用及其他被公认的必需费用所欠的债务,都应看作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最后,如果针对共同债务的问题,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了明确的共识并将之记录在案,那么这种共识变成的债务也毫无疑问地归属到共同债务的范畴。
总而言之,在法律视角之下,以上提到的各类情况都应该被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