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士在法律上同样享有
离婚的权力和资格。
离婚的决定并不受任何一方所处的疾病或身体条件所影响,同样,相关的
法规中亦无“对于残疾人士而言不能提出离婚”之规定。
每个人无论身处何种境地,皆享有经过理智衡量后解构婚姻关系的权益。
若夫妻双方均赞成结束婚姻关系,并已经自行商定财产的分配及/或子女的抚育问题,且彼此立下了规范性的
离婚协议,则可携手至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即可;
然而,倘若在这些关键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