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妇在婚姻关系中单方面产生的
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需考虑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某笔债务被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两人均应作为
债务人共同进行还款;
反之,如果认定某笔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便无需共同承担偿付责任。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泛指以下领域的负债状况:
其一,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具有共同认知和意愿形成的债务。
其二,倘若夫妻中有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背负的债务。
其三,另一种情形下,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独自填写个人姓名,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只要
债权人能成功证明这部分额外负担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投资之用,那么这笔债务同样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