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
抢劫罪成立时,需要以下几种类型的
证据进行支撑:
首先是
犯罪嫌疑人口中的自述与辩护观点;
其次,包括被害者、现场目击
证人和知情人在内的多位证人的证词;
第三个方面,则是针对案发现场或者
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以及指认处获取的各种实
物证据以及相关的搜查笔记、辨认笔记等文字记录。
此外,还需对物证及其附属物品进行详细的检验及鉴定,并出具科学的结论;
最后,包括被害者和犯罪嫌疑人的交通工具、航空或者航海票据以及旅馆住宿登记等各类
书证,也是认定
犯罪证据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