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处以
有期徒刑之罪犯在行刑过程中,若展现出
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一般的幅度限制在一次性减少至两年有期徒刑以内;
而那些被判处于无期
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此阶段亦有
重大立功事迹,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由无期徒刑更改为十五年以上、但小于二十年的有期徒刑的
从轻处罚;
对于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评估确认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在经过两年的执行期后,可以将其变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的
刑罚。
对于被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
缓刑的罪犯,且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表现出色者,可以依照
刑法第七十八条所赋予的权利,获得相应的减刑。
此外,还需要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两个月的拘役考验期限和一年的有期徒刑考验期限。《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