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一般于既定的刑场或
羁押地实施处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之明确规定,死刑
刑罚可通过枪决或注射两种方式进行施加。
若采用注射方式施以死刑,则必须在划定的刑场或羁押地域内施行。
如若涉及采用枪决、注射之外的其他手法来
执行死刑,那么在行动之前,必须获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许可和审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
第
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五百零七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百零八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
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