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正式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若存在以下九种情形之一,则用人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首先,
劳动合同约定应分配给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但用人单位未完全履行该项条款的;
其次,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并按足额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的行为;
再次,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严格缴纳各类
社会保险费的事实;
此外,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冲突,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再者,用人单位采用
虚假宣传、恐吓等手段,使得劳动者在无法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签署或修改劳动合同的现象;
另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将自身的法定义务予以免除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也会导致经济补偿的产生;
最后,用人单位采取
暴力行为、威胁言语甚至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行径来压迫劳动者进行劳作的行为;
以及,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生命安全,进行违规指挥、强制员工参与危险操作的行为;
最后,法律法规对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