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遗嘱公证应由
遗嘱人的常住所在地或者实际完成遗嘱行为的地区内的公证机关承担其
管辖权。
对于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实体来说,若需申办遗嘱公证,可依自身情况,向常住居所地、长久居住地、实际行为实施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
公证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