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进程中,如有男方自愿全额负担所有
债务的情况,确实是可行的。
然而,针对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
债权人仍然拥有向男女双方追索权利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即使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
离婚协议或经由法庭裁判、调解产生的有效文件已明确处理了
夫妻财产分割事宜,但债权人依旧有为
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寻求司法救济的资格。
当任何一方独立承担起清理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的偿还义务之后,若主张要求另一方向按离婚协议或经由人
民法院裁决、调解产生的司法文件中所确定的方式负担相应债务的话,那么,此请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广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
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