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够顺利提车与其是否愿意承认完全责任并无直接关联性。
要想从交警队领取事故车辆,必须在
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由双方共同签名确认之后方可进行。
扣押车辆是出于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必要性而执行的行动,自
机动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最终确定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方,同时通知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需与相关鉴定单位共同商定检验、鉴定的完成时限,确定的期限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三十天。
若时限超出三十天,则须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延长,且延长期最长达六十天为上限。《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