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涉入
债务纠纷中的
连带债务人必须对于其实际承担的
债务超出本身应得份额的那一部分资产上拥有
追偿权,并且此项权利仅限于在其他连带
债务人尚未完全、足额地清偿他们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债务的范围之内才能得以行使。
换言之,对于那些已经超越了自己所应承受的债务(及其对应责任)之外的部分,涉案的连带债务人并不具有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提出额外
诉讼请求并进一步追究
连带责任的权力。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亦为了维护享有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以及其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合理权益,特别作出明确规定,凡属于其他连带债务人针对
债权人所具备的合法抗辩理由,均可由该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之下据理力争,向法庭提出
申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