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欲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须达到如下必要前提条件:
首先,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其账面净资产应不少于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其次,若为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其净资产亦需确保不低于人民币陆仟万元以上;
再次,企业累计所发行公司债券的累积金额不得超出其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过去三年来的平均可供分配予投资者的净利润必须充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度内的息金成本;
第五,筹集的资金用途须符合我国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导向;
最后,发行债券的利率上限不得超越国务院所确定并公布的利率标准,同时还需满足国务院对特定情况设定的其他补充要求。《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