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结婚前,男女双方共同申请了
购房贷款,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最终共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此,我们认为这栋房子理所应当被视为属于双方的
共有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2.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由一方向银行支付
购房的首付款项,且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虽然之后双方共同偿还每月的贷款本息,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将房产所有者的权益归于最初购买者,而对于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则需进行详细且合理的
财产分割。
3.在结婚前,由一方向银行支付购房的首付款项,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每月的贷款本息,同时随着房价的上涨,该房产也产生了增值,在此种情形下,除了应进行共同分割的部分外,我们建议房产所有者还应视具体情况向配偶一方给予适当的
经济补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