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类问题,需结合实际状况进行深入而细致的分析与处理。
若丈夫所负之贷款为其自身单独之举债行为,则无需妻子在相关文件上亲笔签名。
反之,若妻子已予以签署确认,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此借款应视为夫妻双方共负之负债,妻子亦负有相应之偿付责任。
然而,如果该笔贷款确实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类型的话,如
债权人能提供充足
证据证明这一点,即便是妻子从未亲自签字确认,她仍然须承担起
偿还贷款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