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权仅限于能够进行折现、拍卖处理的各类建筑工款范畴内,倘若所涉工程无法进行折现或拍卖,则承包人均不具备该项建设工程优先权。
换言之,该观点在相当程度上将国家机构投入(或者通过融资方式)建设的工程、公共事业工程,以及其他使用由国家划拨土地兴建的各类工程都排除在了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争议处理范围之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
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