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贷款主
债务人不幸离世,依据
担保合同之约定,
担保方仍须无条件地负担相应的担保責任。
若
担保人为一般
保证的情况下,首先应使用
借款人留存的遗产用以清偿其所有欠款;
倘若在
法院强制执行后,借款人的遗产仍无法完全满足还款需求,此时剩余未偿还
债务将原则上由担保人承担并进行还付。
而在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之下,凡保
证人均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相同程度的还款責任。
具体来讲,无论借款人是否拥有足够财富或已经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清偿,保证人都负有义务承担
保证责任,对
债权人负责偿还
拖欠款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