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轻伤二级的
量刑问题,
当事人有可能获得
缓刑的权利。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下称“刑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若其
犯罪情节轻微,且已正式表达出真诚的忏悔与决心,确信其若缓刑将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公共利益,那么,司法机构便有权依法宣告该罪犯缓刑。
当然,在
缓刑期内有严格的考察条件,罪犯需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如在考验期间内未曾再次涉嫌新的
违法行为,则原
判刑罚无需立即执行;
反之,则将面临原判
刑罚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明文规定,
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通常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一个月。
同时,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则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也不得低于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此前因
拘留等
强制措施而被剥夺的自由时间可视为刑期的折抵,然而,这部分期限不得与缓刑考验期进行折抵。
另外,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当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行尚未宣判时,应撤销缓刑,并根据新的犯罪性质或新发现的罪行进行独立审判,然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以及后罪的性质和情节,对两罪所判处的总刑罚做出决定,最后执行决定中所确定的刑罚。《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