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之谓,即暂缓对罪犯的
量刑执行,又名为缓量刑,其主要内容是针对那些已经构成
犯罪并且应当接受
刑罚惩处的被告人,经过法定程序得到确定后,先行宣告定罪,在一段时间内暂时不对判处的刑罚实行执行。
这个时候,会有特定的考察机构负责在特定的考验期限内,对这些罪犯进行严格的考察监管,同时根据他们在考验期间内的行为表现,依法决定是否正式实施具体的
刑法惩罚。
在
缓刑考验期间,假如罪犯再犯新罪行,那么就必须取消缓刑的管理处理,将所有的罪行并赃惩处。《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