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当服刑人员满足
假释的相应条件时,应考虑给予其假释。
所谓的假释,是指对于那些被法庭判决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他们在经过一段时间的
刑罚执行后,如若能够高度遵循监狱规则、良好地接受教育矫正并且真诚悔过自身行为,并确保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司法机构将可能会以规定的条件为前提,提前释放这部分罪犯,这便是
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关于适用于假释的刑期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点:首先,若为有期徒刑
类别的假释,那么所需的考验期限则必须是尚未执行完结的刑期;
其次,对于无期徒刑的假释来说,其考验期限通常为十年。
需要注意的是,给予假释后的考验期限将自假释之日开始算起。《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