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并非必须加盖印章方能生效,只要有相关
利害关系人签字同样合法有效。
然而,
当事人的电子签名应当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首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在应用于电子签名之时,应属于该利害关系人专属所有;
其次,签署之日起,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得以该利害关系人唯一掌控与操作;
再者,签署完成之后,对于电子签名的任意更改都应该能够被充分识别与察觉;
最后,签署完成之后,当有数据电文内容及形式的任何变动发生时,能够立即被识别并察觉出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