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先履行抗辩权已经截止于
履行期限之时,如若相对方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则现时享有该
抗辩权的一方可依照相关法令规定,拒绝履行其
债务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原本有先行职责需履行的一方
当事人,只要有确凿的事实和
证据表明,相对方发生了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都有权暂时停止履行自身的债务:
第一,其经营状况严重退化;
第二,其
转移财产或撤资,意图逃避所应承担的债务;
第三,其丧失了不可替代的商业信誉;
第四,出现了丧失或可能丧失支付债务能力的其他综合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