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造水库所需的
征地赔偿,应该遵循以下标准执行:
首先,各个实质性补偿款的详细标准及其总额都需由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法规授权自行裁量;
其次,决定土地在被征用之前的三年内平均年产量(即有关
土地补偿费与
安置补助费之补偿标准)的公认依据是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对最基层单位所做的统计年报以及经过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价;
再次,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未能维持被征用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准,有权要求追加安置补助费。
因此,政府征用地时必须有合法的计划及目的,遵循法定流程,给予被征用人合适且合理的补偿,应当先作出补偿,然后才实施征收,如有任何违背上述根本原则的征收行为,皆视为非法征收。
在此情况下,被征用人有权拒绝签署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通过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公开、提起
行政复议以及
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