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之下,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将拥有自主决定其
抚养权归属的资格和权利。
当子女达到法定年龄八周岁之后,
离异的父母们应当尊重并听取子女自身的意愿和意见。
在处理涉及到
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司法程序时,法院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确保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根本需求,在此基础之上,再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
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公正地做出裁判结果。《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