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继承人可能会失去其
继承权利:
如果继承人有故意谋杀被继承人的行为;
因为争夺遗产而残忍杀害其他继承人;
或使用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或阻止被继承人完成
遗嘱的设立、修改或撤销。
然而,当第三种情况发生时,若被继承人能够表示出宽恕态度,那么这种情况中的继承人将不会失去其继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