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告决定提起
行政诉讼,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进行口头
申诉。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递交明确详细的诉状,同时,还需根据被告方人数提出相应数量的副本。
为了方便
诉讼参与人,对于确实存在书写诉状困难的情况,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申诉,此时,人民法院将会将其内容详细记录下来,形成一份标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提供给对方
当事人,以便他们对此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回应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