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因
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被
侵权者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终止任何相关的传播行为,同时需确保其消除因该行为而对受害者造成的不良影响。
若涉及物质损害方面的问题,需按照被侵权者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
赔偿;
若涉及
人身损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
医疗费用补偿;
如若导致被侵权者身心受损,那么还需要承担
精神损害方面的
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