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若
拆迁的房屋原本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其后获得
拆迁补偿所获得的房产亦应认定为该一方所有的个人不动产,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或拥有的财产范畴。
在婚姻关系延续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财物,可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的
共有财产: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第一,由
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获取的收益;
其次,由生产、经商活动及投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
再者,源于
知识产权的各类收益均可纳入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此外,从
继承遗产或是接受他人赠与而获得的财产,但在
遗嘱或
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仅归属其中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所述之列;
最后,一方利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以及男女双方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取得或因应当履行义务而应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和基本
养老金等也会列入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