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控诉他人诈骗时,务必着重收集能证明行骗者故意编造
虚假事实或是对关键事实进行重大掩饰的
证据。
此类证据需为实际存在并能反映案件真实面貌的客观事实,既包括证明被告有罪且罪责严重的事实,亦包含证明被告无罪、轻罪乃至可以从宽、减免、免受
刑事责任的事实。
2、在证据的提供上,我们可寻求
物证、
书证以及
证人证言等各类形式的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证据都须经查证无误后,方能成为评定案件的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
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