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指出,所谓"道路"涵盖了三种情况,分别为高速公路、城区道路以及尽管处在某单位监管之下,却仍然允许社会车辆使用的区域,这其中也包含了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社会公众可自由出入的场地。
值得注意的是,对社会广泛开放的住宅小区、单位内的专用道路、公众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在此道路范畴之内。
只要
机动车辆在这些场所实现物理移动,那么便可以视为驾驶员
权利义务的完成过程。
故而,如果有人饮用完酒后在小区或停车场进行短距离转悠或移动车辆的动作,在法律层面上应被视作是酒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表现。
然而,饮酒(或醉酒)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交通违法行为及
犯罪性质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具体条件:
首先,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必须达到一定数值标准,以此为基准,每一百毫升血液里的
酒精含量如果超过或等于二十毫克且低于八十毫克,则属于饮酒状态;
当酒精含量超出甚至等于八十毫克时,便达到了
醉酒标准。
其次,驾驶员必须正在行使机动车辆,第三个条件要求车辆已驶离原位并开始在上路行驶的过程之中。
这个环节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所提到的"驾驶"行为,其核心含义在于驾驶员必须控制着车辆发动起引擎,继而实现物理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
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
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