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相关规订,
逃税金额超过一万元者,即可视为数值相对较大。
倘若逃税额达到了一百万元,且在应纳税总额中所占比例高于10%的情况下,
当事人将面临三年以下不等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附带罚予一
定金额的
罚金。
而如果该逃税额达到了应纳税总额的30%以上,那么便属于
数额巨大的范畴,将会判处相当于三年以上但低于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缴纳罚款。
关于扣缴义务人方面,他们如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了我们上文提到的这些方法,故意不缴纳或少缴纳已经扣留下的税款,并且
数额较大的话,必须依照上述条款中的第一款的标准进行
处罚。
对于那些多次涉嫌违反上文中的两条法律规则,从未受到过相关处理的人士来说,其逃税和扣款的累计数额将按照累加计算方式计算。
换句话说,就是把各个阶段未处理的逃税和
欠款数合并计算。
但是请注意,如有存在第一款所述行为,得到税务机关严肃对待并发出追缴通知后,能够及时补缴相应的应纳税款,支付
滞纳金,并且已经接受过
行政处罚者,是可以避免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然而,假如当事人曾经做出过逃税行为,五年以内因此遭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批复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者,此等特殊情形将不在主要考虑范围之内。《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