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抚养权变更申请遭遇申请驳回之后,倘若有充分且新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应理由存在,依旧可行使
变更抚养权的权利。
以下三种情况下,
当事人可随时再次提出相关申请:
首先,那些负责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若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由于身体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起孩子的
抚养职责,那么他们有权寻求法律援助,请求变更抚养权;
其次,年龄超过八岁的
未成年人,如自愿选择跟随其他亲人生活,而对方具备实际的抚养能力,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进行
抚养权的变更;
最后,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家长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抚养责任,甚至出现了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他们的生活方式给孩子的身心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些都将被视为值得关注的因素,当事人可以据此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