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民商事立法,个人施行高额
放贷的行为已经被归类为
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这种做法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确禁止的。
然而,对于个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提供的
高利贷本金部分,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依然给予了充分保护;
同样地,
合同成立之时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上的利息,法律也会对其予以保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超出这个范畴的利息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仍然存在一个相应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
借款人只需向出借方支付本金以及法律允许的最高利息即可。
尽管在中国
刑法的条文中并未设置专门针对高利贷行为的
罪名,但是如果在放高利贷过程中涉及到其他违反刑法的事项,那么这些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这一点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关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