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借款在一定的条件下,便可被转换成为实质性的投资基金款。
然而,当
股权投资方把这类借款成功转化为
投资款时,其所面临的资金风险必然会有所提升。
倘若企业目前所处的生产经营环境存在一定的难题,甚至实际效益尚未达到当初设定的期望值;
那么此类情况下,将原先的借款资产直接变更为投资基金款极容易导致无法收回借款资产的风险——这种风险实际上十分普遍,因为贷款与投资款本身就是两种本质内涵完全不同的商业性质金融工具,如果出现操作不当的情形,就很可能影响到实际的收益获取。《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仍对个别
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