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产生的
债务究竟属于配偶一方个人之债抑或是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着重考虑并依靠两个分辨指标:
首先,若债务是由夫妇双方共同决定而欠下,无论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否被夫妇两人平等享有,此等债务皆应被看作是夫妇两人的
共同债务;
第二,即便夫妇原先或是之后并未达成共同举债的共识,然而当债务出现之时,夫妇双方都共享了该笔债务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亦应该将此种情形认定为共同债务。
此外,若夫妇当中任何一方在婚姻续存期内以其个人名义背负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所需,那么该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妇两者的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