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长
劳动者医疗期并最终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对员工支付
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该劳动者在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每年计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基数。
若服务时长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以整年来计;
如未过六个月,则应给予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收入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属市、设置市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开展示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之上,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依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核算,并且最多只能计算至十二年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