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罪犯因犯
诈骗罪被定罪
判刑并开始服刑之际,能够严格遵守
刑法规定以及监狱管理规定,积极接受道德教育及心理辅导,并且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导致的不良后果,展现了诚挚的忏悔态度,或是为社会做出了有益的贡献,这样的情况下,就可能获得
减刑的机会。
然而,对于减刑的具体条件,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即:
(1)未参与重大的
犯罪预谋;
(2)揭发告发监狱内或者外部存在的重大罪行,并且经过核实确认是真实有效的;
(3)在科学研究领域有重要的创造成果,或者在生产实践中有重大的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的生活、工作或其他重要场合舍己救人,为人们树立了高尚的榜样;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表现得非常出色,做出了突出贡献;
(6)对于国家和社会,在其他方面也做出过重大的贡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