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项目的专项抵扣措施,其具体含义为纳税人在
抚养年龄达到60周岁及以上之父母,以及若子女死亡情况下存在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所需支付费用,皆可在税务缴纳前予以减免。
值得注意的是,如纳税人为独生子女身份,则可享有每月2000元之固
定金额抵扣;
但是如果纳税者并非独生子女,便应与兄长姐们共同承担每月2000元之抵扣额度。
在行使抵扣权利时,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以下两种分配方式:
一种是由诸位
赡养人平均分配或者商议各负其责,另一种则是由被赡养人亲自指定分摊比例。
然而不论采用何种分摊方式,每位纳税人所能享有的抵扣额度均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同时必须签署书面生效的抵扣合同。
在此份指定分摊或商定分摊协议中,指定分摊优先于商定分摊设定,二者若出现冲突,以指定为准。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固定金额的形式实施,因此无需进行任何年度调整。
需要强调的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群体除了纳税人本身之外,还包括所有对被赡养人具有承担
赡养责任的子女。《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